首页 > 营销 > 正文
分享到:

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基金须先“领证”

时间:2012-12-28 11:46:39 来源:证券日报 评论:0 点击:0
  中国证监会27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接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等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是,各渠道间发展很不平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展缓慢,基金销售市场的良性竞争格局尚未形成。

  近10年来,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速,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高达5.88万亿元,同比增长29.2%,电子商务已经广泛渗透进入金融产品消费等领域。如2010年平安、安邦等多家保险公司集体入驻淘宝网开展保险产品销售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自有网络平台受制于多种因素,业务发展缓慢,希望可以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群和用户体验优势,提升自身的网上基金销售业务能力。

  “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起草了《业务指引》。”负责人说。

  负责人介绍,《业务指引》在内容安排上,首先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业务指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制定相应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并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其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保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投资人信息安全,贯彻落实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

  其次是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鉴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交易辅助服务信息系统,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业务指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规定,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年以上,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同时还对其网站接入地、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最后是明确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边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业务指引》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接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等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