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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明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4-03-14 08:54:12 来源:广州日报 评论:0 点击:0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裘晶文、刘史丹)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新消法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加大了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昨日,广东省高院民一庭的法官表示,这些内容加大了对消费者网络购物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网络购物将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网购时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有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虽然不少购物网站都自发做出了在一段时间内“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在面对购物网站对“无理由退货”所做出的诸多限制时,判决结果往往并不一致。

  “新消法”实施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不再是由网络购物经营者主动承诺给消费者的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经营者此时再为“无理由退货”设立不公平、不合理的细则限制,就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法官解读:“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广东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

  “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商家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设定的商品“完好”标准,必须合理,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并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只要不是消费者的原因造成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

  一般来说,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下仍属“商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