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新能源汽车购买的“时间表”,指出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此外方案还规定了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这几年内购买新能源车的占比,尤其指出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15%。关于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范围,方案界定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针对公众关心的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配备,方案也作了明确规定: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五部门要求按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重点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
对于如何落实目标要求,该实施方案围绕规范采购管理、建立服务体系、优化使用环境等三方面提出14项具体措施。方案还规定全程量化考核反馈监督,同时规定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