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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卫健委: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不得为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美服务信息

时间:2021-08-17 11:49:34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评论:0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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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21年6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上海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上海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21年6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不断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监管,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继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卫生自查管理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经营者自律意识,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严肃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重点排查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开展肉毒素注射,激光、射频、超声等光电治疗,玻尿酸、胶原蛋白、自体脂肪填充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严肃查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点排查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等地点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和相关技术。主动公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服务项目和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客观、真实、完整记录相关病历资料;引导就医者合理诊疗,依法依规收费,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保障患者查询权和知情权;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购买,按照适应症合理使用;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用药品、抗菌药物和植入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要严肃查处美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严肃查处未取得注册批准上市的产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不得为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自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医疗信息、广告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要严肃查处未经依法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20〕5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1〕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1〕12号)、《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便函〔2021〕94号)等有关要求,开展美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严厉打击无证医疗美容行为。市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见附件1),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医疗美容相关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至8月)。各部门、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内容,细化工作要求,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牵头建立辖区医美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排查工作,组织医疗美容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加强宣传动员,营造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8月至9月)。各区要将本次专项整治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范畴,细化具体措施,联合各部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力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打击非法医美的社会震慑。

  (三)强化巩固阶段(2021年10月至11月)。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投诉举报、媒体集中反映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开展联合监管、重点整治,巩固长效监管机制。

  (四)总结交流阶段(2021年12月)。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按要求报送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各类纠纷争议多发,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整治效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落实本部门有关工作任务。同时,要按照本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上海市打击无证行医部门办案配合工作的意见》(沪卫计监督〔2018〕30号)等工作要求,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综合监管合力。市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列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内容。

  (三)多管齐下,强化案件查处。要贯彻《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沪卫监督〔2019〕25号)有关规定,加强有奖举报政策宣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要强化问题导向,多方收集发现线索,加强对网络平台、视频应用、微信公众号、生活服务类APP等渠道的违法线索排查。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强化结果导向,对违法线索深挖细查,涉及多部门职责的,要加强部门联合办案,严惩违法机构和不法分子,提高执法震慑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查处、谁曝光”的原则,按月曝光有关执法案件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要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多渠道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载体,在暑假、长假日等重点时段,对医疗美容主要受众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医疗美容服务。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要按照“机构自治、行业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框架,不断健全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推进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督促美容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推进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违法机构和人员“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信息报送

  (一)工作月报

  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于2021年8月至12月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数据和典型案例情况(见附件2)以电子版本形式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二)工作总结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2月7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3),以电子版本形式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汇总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2021年12月14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请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4日前,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范力星  电话:23117903

  传真:23117913  电子邮箱:jdc@wsjkw.sh.gov.cn

  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王乙红  电话:33976135

  市委网信办联系人:孔岩

  电话:64743030*2218     传真:64747115

  市公安局联系人:

  经侦总队  陆琦  电话:22029135     传真:22029138

  治安总队  刘毅  电话:22023287     传真:22023244

  上海海关联系人:潘洁

  电话:60157145     传真:60157134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孙晓霞

  电话:64220000*1620     传真:54236885

  市邮政管理局联系人:李长松

  电话:62485566*8037     传真:62490707

  市药品监管局联系人:孟琪瑛

  电话:18917605271     传真:63269330

  市中医药管理局:殷玮玮

  电话:23117928

  附件:1.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移送单

  2.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月报

  3.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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