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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县获政府支持的项目被“违建”违拆谁之责?

时间:2020-05-17 08:20:09 来源:法制与社会 评论:0 点击:0

本报讯   据息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响应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在政府多部门的支持和承诺及许可下,于2013年取得县发改委颁发的《项目备案确认书》,开始筹建。其间办理了三门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县公安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卢氏县交通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

经三门峡市卢氏县横涧乡政府、卢氏县横涧乡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审批同意将27亩村集体土地流转给公司建设项目使用。同时三门峡市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科出具了“卢氏县机动车检测中心拟用地位置图”。据公司法人高某称:当时,因公共利益需要,卢氏县政府要求公司一方面办理用地手续,一方面尽快投产经营。2015年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该建设用地符合卢氏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规划要求。

那么,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何持续近七年之久尚未完善相关手续?据公司法人高某称:这一切源于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作出的一份“奇怪”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卢氏县横涧乡营子村国有土地”。据相关资料显示至2019年9月28日,卢氏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19】1号政府信息: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所占用的为横涧乡营子村“集体土地”,并且该土地尚未完成政府收储和供地。2017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7)488号“关于卢氏县2016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才将该土地由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在此批复附件中,“卢氏县2016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明确了营子村所征收的3.2218公顷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发日期混乱。送达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国土资罚字(2014)52号核发盖章日期为2014年1日4日,而立案调查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卢国土资催字〔2015〕001号则显示:我局已于2015年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52号),并于2014年1月4日向你送达,卢氏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卢国土资备字(2015)第01号上却说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5月13日,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补办用地手续。随后新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即向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和卢氏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手续。但相关工作人员称该土地虽2017年已经批准征收,但尚未启动征收程序,目前仍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无法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2019年9月26日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下达“依法拆除告知书”,根据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1224执恢483号,“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违法建筑物、设施,违反卢氏县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有对该违法建筑物、设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三门峡市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特许经营行业涉及卢氏县公共利益,本已取得卢氏县政府及相关多部门支持。由于涉及公共利益需求,卢氏县政府曾要求该企业尽快投产经营,边建边完善手读,体现出卢氏县政府对公共利益的重视。中央领导一再强调,不忘初心,执政为民;并强调发展是党执政的第一要务。即是涉公共利益项目,卢氏县政府本着特事特办,相关部门就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条件许可下完善相关手续,而不是一刀切,至公共利益于不顾,造成企业巨大损失,让投资企业寒心。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曾获政府支持且的项目,七年后被“违建”违拆谁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