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厂商推荐 > 正文
分享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倪俊南做客“2023上海民生访谈”节目

时间:2023-04-30 21:45:43 来源: 评论:0 点击:0
  4月30日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倪俊南近日做客“2023上海民生访谈”节目,解答市民关注的问题。

  他指出,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明确提出了“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比如“种草笔记”,这种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的,就必须要显著标明“广告”。

  倪俊南还表示,如果遇到以“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医药类产品服务的,很可能违反了“医药产品服务广告不得代言和不得使用患者名义证明”的法律规定,消费者不要轻信。

  以下是《办法》部分规定内容: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布“关于微信公众号营销内容合规规范的通知”。通知称,公众号运营者发布的营销内容需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公众号运营者需对发布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满足合规性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平台建议公众号运营者发布营销内容时,严格按照新规执行,落实法律合规义务,后续平台亦会开展违规营销内容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