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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需要统筹考虑

时间:2014-08-08 10:02:11 来源:证券时报 评论:0 点击:0
  据报道,近日有关部门正密集调研,并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

  数据显示,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交易市场。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规模超过1.8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7.8%。业内人士粗略测算,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交易模式的电商一年未缴税金达数百亿元。

  按照未征税销售总额来估算可以征税的额度,实际上是不严谨的。首先,目前的C2C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零散的类似于淘宝的小商家多,这部分人主要是原来的失业人员、下岗人员、伤残或社会弱势群体,通过网络平台自己谋生的群体。这些人经营的产品填补社会的各类繁多零碎的需求,销售量不大,利润微薄,糊口营生尚可,发财致富是万万不能的。这些群体,在社会上本来就应当是该被福利等照顾的群体,由于中国福利的稀缺,他们能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自我谋生和就业,已经是对于社会的巨大贡献,所以应当对于他们进行扶持和照顾。同时,这些人开的网店的主要消费者群体,往往也是社会的普通人群或弱势群体。目前对于极其小额的实体零售小店和网店,是不征税的。而上述数百亿的算法,可能是包括了这些网络小店。如果对于这部分人的网店征税,可能造成大量的这些人失业,生活失去依靠,增加社会的压力。同时征税,会造成留存下来的小店提高商品价格,增加普通人群、弱势人群的生活压力。因此,这部分人开的网店,不管在什么网络平台上,应当根据其销售额,排斥在电子发票和电商征税的范围之外。与中国的约10万亿的财政收入相比,来自弱势群体理论上的数百亿税收,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当然,对于在网络上销售的那些实体公司,以及已经做大的网络销售公司,像天猫的商户,应当基本纳入征税范围,扩大或全覆盖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以体现电商平台的商店与实体商店的公平竞争。

  既然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在扩大,电商征税箭在弦上,那么在税收上有增有减的原则应当履行。目前中国经济增速下行,经济增长的困难不少,需要进行各种刺激。而减税,就是经济刺激的主要手段之一。所以,如果只是增税,反而是经济紧缩的手段,与目前中国经济形势完全背道而驰。因此,如果电子商务征税带来一定的税收增加,就理当在其他方面做出更大幅度的减税。由于电子商务处于零售范畴,那么自然可以对于实体零售进行相应的减税。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规模扩大的势头非常迅猛。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同比增长了24.7%,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26.8%,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规模同比增长41.2%。因此,电子商务对于实体商店的冲击非常明显。与10年前相比,现在街面上的商店明显空店率高出很多,生意更加难做,尤其是那些为居民拾遗补缺的小商店,几乎是大规模的倒闭,造成大量的失业现象。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除了中国的大卖场太多以外,与中国的电子商务的膨胀式发展也有很大关系。而实际上,零散的实体小店,对于人们生活的方便和就业,是非常有意义的。所以,必须在政策上扶持实体小店。韩国就有对于实体小店的扶持政策,可以供中国参考。

  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继续飞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对于实体小店的挤压和对于电商征税,所以,有必要对于实体小店进行针对性的减免税收和费用,包括各种行政性的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