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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已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

时间:2016-07-18 16:3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评论:0 点击:0

  2016年7月1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第二期互联网金融统计培训,共计131家会员机构参与了此次培训。这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统计数据报送成员范围进一步扩大,加上第一批36家数据报送的互金平台,目前共有167家互金平台接入国字头互金协会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并开启月度、季度、年度的报送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统计监测分析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调统司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已纳入人民银行今年将要执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制度中。

  去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中国互金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相继开展的两期互联网金融统计培训,就是受人民银行委托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工作的一部分,第二期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

  据记者了解,互联网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指标体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总量数据,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损益信息、各类业务总量信息和产品风险信息等。二是部分业态逐笔明细数据,如P2P平台投资人和融资人信息、贷款项目信息、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信息等。

  根据协会要求,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进行年度、季度、月度的总计6项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三类。其中次年3月10日前必须完成前一年基本情况采集指标表、前五大股东情况采集指标表,每一季度季后20日前需报送前一季度资产负债采集指标表、利润情况采集指标表,每月后10日前一月需报送业务发展状况采集指标表、产品异常情况采集指标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的数据报送统计工作,对整个行业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预警有重要意义,信息披露与共享也迈开了实质、关键的一步。”参与本次培训的会员单位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目前行业的信息披露更多是自律行为,缺乏强制性和监测机制可能会使效果大打折扣。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就需要一套从业机构都介入的公共统计监测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曾表示,“除了建立功能强大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分析系统以外,该系统同时还建立风险识别模型,深入挖掘和分析行业大数据,及时发现风险点、风险传播途径和传播过程。统计监测的范围较为广泛,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均包括在内,而目前统计监测的重点是风险较大的网络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