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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各银行及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创新业务需书面报告

时间:2017-12-22 10:25:11 来源: TechWeb 评论:0 点击:0
  为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促进支付创新,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及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前30天需书面报告央行,推广业务时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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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支付业务创新不断发展,支付服务环境日趋完善,对提高支付效率、便利社会生产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通知》指出,各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同时,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针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通知》称,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在推广业务时,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并且,收单机构应当遵循“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其加入清算网络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承担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通知》指出,收单机构为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清算机构应当配套建立小微商户收单业务规则和管理系统,细化小微商户准入、商户注册数量、交易限额和交易监测等风险管理措施。

  此外,《通知》还指出,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