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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不断翻新 治理应明确企业责任与政府职能界限

时间:2016-09-13 17:08:03 来源:中华网财经 评论:0 点击:0
    长期以来,传销活动好像社会“毒瘤”,严重扰乱着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尽管政府一再三令五申,严令禁止,重拳出击,但传销活动并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开始在各地蔓延,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互联网+拉人头”传销方式,即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的新特点

  网络传销即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进行非法传销。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很难追查到上线。

  除了上述互联网自身带来的特征以外,网络传销还呈现出以下三个变化:

  一是通过设置周期短、利润高的传销规则以攫取更大利润。传统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者或参与者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诱骗会员尽可能多地购买产品或服务,以吸取大量资金。但新的传销犯罪活动却不同,组织者常常会限制会员的投资数额,明确规定每名会员的投资上限。这种限制会员投资上限的本质是非法传销组织者通过设置周期较短、利润较高的游戏规则,达到在较大范围内更广泛地吸引传销参与者,避免因某一层级的会员一次性投资过多,在“下线”发展不及时的情况下出现资金链断裂,进而造成“上线”亏损的目的。所以,在这种传销方式下,传销组织更容易发展壮大、波及范围更广,攫取的资金利润也更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资本流动,极大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是通过加快传销组织裂变增强犯罪的隐蔽性。传统非法传销活动中,“上线”通过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后,位于顶层的“上线”可以一直从其“下线”包括“下线的下线”缴付的费用或购买的商品、服务中获得提成,由此不断滚动循环而不会出局。但新的非法传销规则却不同,对“上线”设置出局规则,当“上线”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其将被后来者顶替,不再获得任何提成,出局后其可再进入第二轮游戏,继续交钱,继续发展下线,达到某一程度后再出局,如此反复。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往传销人员“只进不出”的局面,逐渐演变为“有进有出”的动态组织格局,极大地规避了以往成百上千人的传销集团难以隐蔽作案,且易被一网打尽的风险,同时也易造成出局的“上线”脱离传销组织而逍遥法外,增大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行为的工作难度,也严重削减了打击效果,导致非法传销的毒瘤在社会中的存续时间更为持久。

  三是通过不断翻新手法增强传销犯罪行为的迷惑性。与传统非法传销相比,新的非法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更重视对自身合法性的论证,通过极力划清与非法传销的界限来消除参加者的疑虑。如在宣传手法上,犯罪分子一改过去的“产品收费”为现在的“入网(会)费”、“销售红利”等方式,并通过“重复消费”、“框架营销”、 “连锁经营”、“复合加盟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等华丽新潮的各种新名称,大肆鼓吹其传销行为是所谓的“潜力大、效益高的革命性直销方式”,同时通过编造政府支持或投资项目的公益性质等谎言,来不断迷惑人民群众加入其传销组织;在传销内容上,由以往的传销实物商品,逐渐演变为传销概念、理念和份额;在传销媒介上,更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在电子商务、IT新技术等高科技外衣的包装下,炮制出很多蛊惑性极强的致富骗局,极大地提升了非法传销行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不仅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在无形中陷入非法传销的骗局,更增大了非法传销活动被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网络传销的三重危害

  网络传销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具体体现在:

  瓦解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基础。网络传销特别是基于朋友圈,利用亲情、友情,唆使参与者以“善意的谎言”诱骗亲朋好友参与传销,骗局被揭露后,直接导致人与人信任度严重下降,从而瓦解了以亲情、友情、诚信维系的社会伦理体系,把金钱和欺骗作为社会生活的指挥棒,加剧整个社会信任互惠机制的破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拉人头”传销作为一种虚拟的经济活动,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等价交换,不会增加社会财富,传销资金只在传销人员之间转移,最后汇集于顶层少数人之手,这使得大量民间资金脱离金融监管,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引发治安案件乃至滋生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网络传销尽管活动于网络平台,但却极易危害现实的社会秩序。网络传销具有极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低成本高收益,每个被骗者都是从事传销违法犯罪的潜在者,会催生一系列诈骗犯罪。一旦资金链断裂,骗局被揭穿,血本无归,则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甚至引发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认清网络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特征如下: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程序。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戳穿了传销组织者们在发展成员时,所谓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只是用作一个哄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道具,收取费用才是真正目的之欺骗实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揭示了取得传销资格的两种途径:对于“拉人头”传销,“交纳费用”,直接交钱即可取得资格,购买商品、推销服务等已成为多余,不论何种方式加入,不交钱是绝对不能取得传销资格的。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传销组织结构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一般以加入的顺序、发展的人头数、缴纳的费用或者“业绩”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人均有一定的级别,下级服从上级,上下级之间单线联系,组织者往往是幕后策划、遥控指挥,将本地获取的钱财迅速转入外地个人账户。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传销组织按照发展人头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通过提成或者淘汰等方式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的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且按照五级三阶制等方式进行分红。

  “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传销组织利用几何倍增原理发展人员,发展速度快,涉案人员多,短时间内能骗取大量资金。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在短期内能聚敛巨量社会财富,而将广大下线参与者至于经济窘境。传销组织的维系依赖于不断有新成员加入,这样才能使人员链和资金链不致断裂。传销获得的资金只够支付一定级别上线的报酬,处于传销金字塔底层的多数人如果不能发展到足够的下线人员加入,连“入门费”都拿不回来,而每个人能够发展的下线数量是有限的,传销组织走向最终崩溃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例如,广西云南安徽等地曾经流行的投资六万八,回报一千零八万。这对人们如同中头彩一样有着巨大吸引力,有人被诱惑而几近疯狂地投入。实际上,几乎百分之九十九甚至百分之百的参加者都发展不起下线,只能自己购买多分充数或者拉上几个亲友充数,就此打住,成为永远的下线损失一笔或数笔入门费,发财梦就此破灭。此外,传销活动非法传销款管理没有任何规矩规范可言,一旦聚集起一定数量的传销款后,组织者或发起者以及其他管理传销款者随时会卷款逃匿,参加者依然只有损失一笔或数笔人头费,有的还搭上亲友一起蒙受损失。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多重社会危害。上文已论,不再赘述。

  如何预防和惩治网络传销?

  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活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多措并举,综合系统治理。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工商、公安司法机关、宣传、电信、银行、网络公司等多部门、多机构配合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突出公安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骨干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力构筑打击网络传销的协作体系。

  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传销犯罪行为、为网络传销实施提供便利的其他犯罪行为和因网络传销而引发的暴力抗法、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同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从事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强大的震慑力。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剖析网络传销的特点和危害,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警惕心理,尤其是加大对网民、大学生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防范教育,避免其因思想防范意识弱导致其对非法传销和正常投资行为无法加以区别,最终陷入传销骗局的情形发生。

  四是网络平台企业及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监管和社会责任,为净化网络环境和优化网络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如随着微信用户的扩大,微信平台已经远远超出公众联络、通信、社交范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平台、微信支付系统从事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此次腾讯公司出台“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的公告”、“微信支付违规商户处理规则”,揭露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多级分销”的行为表现和欺诈性质,同时列举出近十类微信支付“违规类型”并具体明确描述其“行为特征”,规定出违规行为的“处理后果”。这对于规范微信支付使用,防范利用微信平台从事诈骗钱财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一做法体现了腾讯作为特大互联网企业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当然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弱化或减轻监管责任,更不能以企业社会责任取代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因为企业与客户之间属于自治契约的范畴,更多受民商事法律调整,一般仅具有民事约束力;而政府职能部门则处于行政管理地位,一般具有行政强制乃至刑罚保障的功效,二者的作用和效力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应明确企业责任与政府职能的界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保障,打击违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明规则,细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职责等具体内容,便于企业主动积极履行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强化引导监督,注重未雨绸缪,加强事先、事中的监督管理,抓长抓常,督促相关企业合法经营、依规履职,将风险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传销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