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 > 正文
分享到:

不服2.6亿处罚 快播上诉案终审

时间:2016-06-22 15:42:56 来源:南方都市报 评论:0 点击:0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开出约2.6亿元的“天价罚单”,快播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但被一审法院驳回,快播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投诉快播的第三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也参与了庭审。庭审持续约4小时,案件将择日宣判。

  此案缘起20 14年3月,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过一系列行政程序后,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快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 。8万元。快播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广东省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快播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快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在此案进行的同时,快播公司因涉嫌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立案调查,其C E O王欣及多名高管被抓。今年1月7日至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案至今尚未宣判。

  庭审焦点

  市场监管局是否有监管职权?

  “执法主体错误”VS“具有执法资格”

  快播方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主体错误,并且处罚程序违法。代理律师说,市场监督局加挂了知识产权局的牌子,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规定,加挂牌子之后,必须以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直接使用了自己的公章,这是明显的执法主体错误。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方回应,市场监管局有对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职责。此外,根据相关执法公告,市场监管局拥有知识产权执法主体资格。

  快播是否存在内容侵权?

  “适用避风港原则”VS“定向搜索不同于搜索引擎”

  快播方代理律师认为,快播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属于中立性质,并没有主观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利。该律师称,提供搜索链接和生产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为,快播不具备生产内容的能力和资质,只是基于技术提供了搜索服务。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作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者,尚难以做到严格区分这些链接是否侵权,这一问题是所有网络链接提供服务商都会面对的。

  快播一方表示,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这就是避风港原则,快播已经按照避风港原则,对侵权链接进行删除,所以应该免除处罚。搜索链接里的网站的侵权行为,和快播没有关系。

  不过,腾讯一方表示,快播所谓的搜索服务,实际上是在自己服务器中固定的数据库里进行提取,这意味着所有链接都是由快播实际控制的,这是一种主动的采集,不具备搜索引擎搜素海量内容的能力,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腾讯一方还称,快播曾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过其行为侵权,腾讯方面也多次通知快播删除侵权内容,但快播没有进行删除。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方称,点开快播的客户端,里面页面分为电影、动漫等板块,这种模式意味着,用户使用快播时,只能用快播设定的模块进行搜索,这种搜索结果是被设定好的,是一种定向搜索,不同于搜索引擎。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提交了相关证据,表明搜索结果不是用户主动上传的,而是快播主动挖掘的,这证明了快播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快播是否侵犯公共利益?

  “为腾讯消灭了竞争对手”VS“未花过一分钱买版权”

  在法庭辩论环节,快播一方提出,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举了快播被处罚的种种信息,给人造成了快播多次被处罚、情节很严重的印象,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律师表示,快播成立以来,总共被处罚了3次。快播虽然是小公司,但发展迅速,并和腾讯是直接竞争关系,仅仅依据腾讯的一个投诉和单方证据,就对快播作出天价处罚,等于为腾讯直接消灭了一个竞争对手,使腾讯成为最大受益者,这完全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快播被多次投诉是不争的事实,”腾讯一方称,快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内容服务和内容播放服务,却从未花过一分钱购买版权,这侵犯的是整个行业里绝大多数正版内容的权益,而不是仅针对腾讯一家。快播本身的经营模式是违法的,也曾被要求整改,但在整改期内仍坚持侵权行为,快播是在侵害了公共利益的同时,损害了腾讯的利益。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方强调,《著作权保护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创新,在本案中,快播不仅遭到了腾讯投诉,还遭到了其多方权利人的投诉,也曾被国家版权局处罚要求整改,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而快播链接的侵权网站数量众多,使其他侵权网站的不法利益得以实现,快播所侵权的多为当下热播影视作品,这些均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对快播是否存在重复处罚?

  “好比一根绳子的两端”VS“对一个人多次侵权就不用处罚?”

  快播一方称,国家版权局已经对快播PC端作出了处罚决定,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快播移动端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快播代理律师表示,PC端和移动端只是在不同终端上面使用了不同软件,实际上播放的视频是同一资源,编辑修改整理的行为就是同一行为,好比一根绳子两端,使用的是同一索引,所以国家版权局作出处罚时,快播已经完成了这一行为。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方表示,不同终端不能混淆。而腾讯一方认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基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所以快播一方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快播侵害的对象、时间都是不同的,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腾讯一方举例称:“如果这个理论成立了,那是不是意味着对一个人侵权后,再多次侵权就不用处罚了?”

  记者观察

  快播的罪与原罪

  昨天,快播起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一案正式开庭。记者认为,这次庭审的焦点中,“认定快播侵犯腾讯相关权益是否有法律依据”是最重要的。如果快播侵犯了腾讯的相关权益,那么其通过免费方式获得腾讯相关的高价版权内容,快播就成为“侵权者”,而不是“合法竞争者”。

  所以,问题又回到原点,网友通过快播看到侵权内容,快播有罪吗?

  快播一直声称自己是个技术工具,解决传输手段的问题,传输的内容无关其事。换句话说,快播提供了一把菜刀,有人用菜刀杀人,“罪”不在菜刀,这个在互联网领域叫做“避风港原则”,主要适用于搜索引擎。而快播采用的P2P传输手段,简单说来,用户A的电脑登录了快播,并用腾讯视频看了一部版权产品,这部版权产品的缓存留在其电脑上,而快播则获取其缓存,用户B打开快播就可以看到这部电影的缓存,这种方式是否就涉及侵权呢?这个问题一直难以定论。

  不过,这次庭审中,第三人腾讯提供了一个新的重要证据:“快播还向第三方侵权小网站提供培训和资金支持,教唆他们一同实施侵权行为,还给他们搭了交流社区。”这个论点,快播并没有当庭反驳,但此前快播CEO王欣接受南都采访时曾反复强调,快播与小网站没有直接来往,他并不认识这些企业,但在被刑拘后接受采访时,王欣又表示其与小网站有相关往来。

  在记者看来,小网站是否与快播有业务往来成为“罪”与“原罪”的根本分界点:简单说来,菜刀杀人,不能怪菜刀锋利,但如果卖菜刀的人,还“暗示”了杀人说明书的存在,卖菜刀的人,就需要承担其“罪”了。

  再回头说说P2P技术的“原罪”,这个“原罪”挡住了PPS、迅雷在2010年前后赴美上市的步伐,因为其存在“盗版内容”的事情既无法定罪,也无法洗清,最终也给企业带来了灰色的尴尬,但两者均先后进行了转型,PPS与爱奇艺合并也是为了扩大其版权库,而迅雷则转型做CDN网点分发的2B业务。

  记者认为,任何一个互联网产业刚开始发展,都存在各种各样的“灰色”地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比如对于视频,CDN的成熟网点开始取代P2P的个人传输,而原有的技术则慢慢退出。王欣是个优秀的技术工程师,其主导研发的P2P技术也曾为广大网友提供服务,但其“罪”在于转身太慢,无法断绝过去,曾经技术的革新者,却最终抱死了旧模式一起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