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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提上日程 业界呼吁建立在线解决机制

时间:2016-12-21 13:10:0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0 点击:0

  本报记者 陶力 上海报道

  导读

  以往的电商纠纷跟传统诉讼仲裁一样,面临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有律师称,“这部草案关注了很多核心问题,但是电商交易买卖双方距离往往很远,按照传统方式解决是不合理的。”

  高速发展但饱受争议的电商行业,可能被戴上法律的紧箍。

  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记者了解到,该草案的焦点集中在日常的热门投诉问题中。例如,规定网购商品遇到质量问题的,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应该依法赔偿。对于删除差评、骚扰威胁的行为,交易对方将遭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此外,对于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微商和网约车也被纳入进来。

  阿里巴巴及其他电商平台的多名相关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均称,对该草案的建议不予置评。不过,法律界人士却乐于见到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被填补。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必须要建立在线解决争议的机制。以往的电商纠纷跟传统诉讼仲裁一样,面临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这部草案关注了很多核心问题,但是电商交易卖买双方距离往往很远,按照传统方式解决是不合理的。”

  微商网约车被纳入监管

  目前,我国的电商交易已经成为零售行业的重要一部分。公开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超过30%。去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

  与此同时,监管空白和投诉无门,也让用户在网上交易面临诸多痛点和问题。记者了解到,天猫、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各大电商平台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威胁消费者等行为进行处罚。不过,这些处罚多以扣分为主,且不同的平台惩罚力度也有较大差异,用户在投诉时获得的解决方案也没有形成标准。

  对于发端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商、O2O、网约车,目前也面临着监管空白,且平台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管理制度。根据草案规定,电商法中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这里的经营活动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如果自然人利用网络出售二手物品、闲置物品和自产农产品,属于偶然行为、不具有持续性的,不适用这一法律。在线保险、网上证券交易、网约车也属于这一范畴,但金融服务因有其特殊性,不是规范的重点,参照行业专门法律。

  如果该草案通过,微信、淘宝、京东等平台上的交易有望得到规范。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这一规定,或将使消费者的维权环节变得更加透明。

  在线解决能否破冰?

  对于被规范的主题,该草案也做了区隔。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就是淘宝网等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则是除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名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草案提交后要经过三次审议,因为争议较小,明年可能就会通过并执行,比预期的时间有所提前。但是,他认为草案规定的内容,其他法律条款早已做出了规定,只不过执行力度并不大。“以后消费者交易遇到问题,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要求微信或淘宝协助找到卖东西的人,如果第三方平台拒绝提供,消费者可以起诉。”

  只不过,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消费者维权却面临多重难题。一是交易双方和第三方平台距离较远,各自对应的管理和维权部门也分属异地,常常会被踢皮球。

  湖北省用户曹先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他在上海的一家网站购买了一部高仿iPhone。在维权过程中,湖北省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经营主体隶属上海市,于是不予立案。而上海市工商部门则认为消费者所在区域非上海管辖,也未能受理他的投诉。

  多方投诉无门后,最后曹先生只好放弃了维权的请求。类似的案例在电商行业并不鲜见,尤其是在跨境电商领域,高昂的快递费用以及沟通成本,都是维权的重要障碍。

  刘春泉认为,形成在线解决电商交易纠纷的机制十分重要。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不仅在国内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受欢迎,在跨境电商等领域也同样具有广阔前景。现在在线交易如果要诉诸法律程序,用户的交通住宿费用很高。如果能允许采用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远程开庭,电商法的执行有望更好地落地执行。